一、什么地方设置消防灯光疏散指示
1.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2.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7.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8.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9. 学校建筑的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标签:疏散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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